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属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豫职鉴〔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做好省属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省属社评组织)备案等工作,加强对省属社评组织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5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攻坚行动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属社评组织备案等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省属社评组织是指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主要是央企在豫分支机构、省国资委直管机构、省(部)属院校、国家级行业社团组织在豫分支、省级行业社团组织、省级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机构、人社部公布的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全国性社评组织分支机构等,其中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及非驻郑省属院校可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备案。
(二)省鉴定中心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的原则,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原则上,1个职业(工种)不超过3家省属社评组织,每家省属社评组织备案职业数量一般不得多于5个。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普通高校(以下统称“院校”)作为主要备案对象。
(三)省属社评组织实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申请省属社评组织的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对于申报社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机构,可适当放宽。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如企业、院校、民营非企业、社会团体等),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院校拟申请的职业(工种)相对应专业应连续招生3年以上;社会培训机构应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职业培训、评价经历,累计2万人次以上的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的培训、评价规模不少于5000人次)。
3.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符合防火、电力、照明、通风等要求,自有或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1)办公场所应设置职业技能等级办公室、考务室、档案室、保密室、视频监控室等。
(2)具备线上机考条件,申报机构自有考试用机且机位数不少于35个/考场(含备用机5台),具有满足人才评价工作需要的实操工位,一般每个职业的实操工位数不少于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3)具有开展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设备设施应为申报机构自有,对个别大型、贵重的设备设施可租赁。
4.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的题库或卷库,试题开发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国家职业资格题库开发指南》。每职业(工种)每级别理论试题数量不少于1000道。
5.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为申报机构正式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每个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职业(工种)的专家不少于2人;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不少于5人。
6.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7.能够长期、稳定地承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涉及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另行部署〕,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
(三)禁止性规定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院校外的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
(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如有);
(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
(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
(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菅异常目录内;
(5).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四)申报材料
1.备案或增量备案申请函(以文件形式)。
2.《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申请增量备案的社评组织填写《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增量备案申请表》。
3.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附件3)。
4.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等),场地、设施设备的照片及视频资料。
6.关于成立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
7.每职业级别考试样卷一套(含理论试卷和实操试卷)。
8.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9.考评人员、专家等专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证明(相应职业的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评聘资料,考评人员在河南终身职业技能职业培训平台的线上学习记录。
10.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11.申请职业(工种)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格式样本。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1~8项资料,合并装订,一式两份。照片及视频资料以电子资料形式提交。第9、第10项资料分别装订,与相关人员的证卡原件、第11、第12项资料,在技术评估时备查。
经人社部公布的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申请备案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试点工作方案(含分支机构遴选标准)。
全国性社评组织分支机构申请备案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全国性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诚信承诺书和相关授权文件。申请增量备案的社评组织申报时提交第1、2、5、7项材料。
三、技术评估
(一)申报机构可在每个月的1~10日向省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省鉴定中心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定期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二)评估方式分为单独评估和集中评估,其中集中评估方式包括现场勘察环节和集中评审环节。
1.采取单独评估方式的,专家组完成现场评估,出具是否具备社评组织备案条件的书面评估意见并报省鉴定中心。单独评估主要针对央企分支、院校、行业部门分支机构、全国性社评组织分支机构。
2.采取集中评估方式的,专家组在首次现场勘察环节,向申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机构整改后,在10日内将整改报告(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报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专家组根据集中评审结果出具是否具备社评组织备案条件的书面评估意见。技术评估过程中,专家将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并将视频资料在评估结束后提交省鉴定中心。
(三)省鉴定中心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按程序审签后,向申报机构通报评估结果。机构在收到评估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申报材料报省鉴定中心存档。
(四)省鉴定中心对技术评估合格的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部中心报送备案机构信息、为备案机构出具备案函。
(五)省属社评组织申请增量备案可通过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增量备案相关材料,具体流程可参考上述内容。省鉴定中心可采取专家线上评估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将评估意见上传至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
(六)省鉴定中心在组织每次技术评估前,从河南省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资源库中抽取至少三名技术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专家要求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要严格按照技术评估要点开展评估,确保评估过程规范、评估结果公正。
四、认定工作要求
(一)省属社评组织应在备案完成后2个月内开展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省属社评组织每次开展评价工作应在考试日期10天前,通过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上传考试计划。认定过程中需委派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内督)对自身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内督人数不少于3名,并在督导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内督工作报告并签字,由省属社评组织上传到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
(三)省属社评组织应在考试结束后2日内,将考试视频上传到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完成全部认定工作流程。
(四)省属社评组织应在备案的考点开展认定,对确需跨地区认定的,还需上传经省辖市人社部门批准的跨地区认定申请表。
省鉴定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可派遣外督对省属社评组织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或线上督导。督导内容主要是:根据省鉴定中心存档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核查省属社评组织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抽查考生报名资格;检查省属社评组织的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检查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和内督的工作情况等。
省属社评组织应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规定开展人才评价。如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和社评组织进行违纪违规认定与处理求。